不文明市民 公布不文明市民名单的双重危险
昨日,本报公布了我市(武汉市)第一批乱闯红灯、乱停车辆、乱穿马路、乱扔垃圾的市民名单,并附了视频截图,在市民中引起巨大反响。百姓们对这一举措纷纷叫好(《武汉晚报》3月20日)。
显然,应该相信,这次由武汉某媒体与当地文明办所推出的 公布不文明市民名单 活动初衷或许是好的,而且结果得到不少市民叫好肯定也不会是假。不过尽管如此,笔者仍然认为这样的公共管理行为是错的,而关键就在于有以下两个原因;
首先的危险是,固然应该肯定,市民乱闯红灯、乱穿马路、乱停车辆等行为不仅违背交通法规、有损城市文明,而且的确也应该受到相应处罚。不过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作为一种公共管理行为,首先必须是有法可依的。换句话也就是说,如此的处罚必须是要有法律明文规定,并应由法律授权执法机关执行的。对此具体就以 公布不文明市民名单 来说,如果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市民乱穿马路、乱停车辆等行为是违法并依法是应该受到处罚的行为,那执法机关当然应该,而且必须对相关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但这样的处罚必须是有法律明文条款规定,并同时不能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否则,即便是再有漂亮与美好理由,也显然应是违法行为。而以此对照,想只要稍有法律法规常识的人或许都知道, 公布不文明市民名单 并非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罚则,同时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授权任何一家执法或公共管理机关可以作出如此的处罚。
还有的危险是,同样应该众所周知的是,在此就是不说主导公布不文明市民名单的 武汉市文明办 是否具备法定执法权限的部门。而仅仅就以公共管理行为对社会所有的示范性与引导性影响来讲,对此显然不难想象,同时也是让社会担心的是,如果有一个、或几个公共管理部门,在今天可以以 公共利益 的名义或自身需要对相关市民作出法律规定范之外的处罚(公布名单在性质上也是一种处罚),那在明天,或者将来某一个时期,相关的公权力部门是不是会以其它 公共利益 名义或部门需要而同样对相关市民作出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处罚?想,这样的担心显然不应该只是杞人忧天之想。而这样的结果一旦出现,结果会怎样?社会公众又将面临什么样的危险?显然,结论无疑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笔者认为,即便武汉 公布不文明市民名单 之举再有千条万条美好理由,然若以有法可依与公共管理所有示范性与引导性要求衡量,如此管理行为本身不但有失 文明 ,并且还可以说是一种打着文明旗号反文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