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系x县x乡x村x组(以下简称x村x组)村民,在该组的承包地上栽种有白果树。年3月11日,x省*府作出x号征地批复载明,经报国务院批准(自然资函x号),同意将包括x乡x村x组等三乡(镇)12个村在内的集体土地.公顷征收为国有,原告的承包地在此征地范围内。年1月22日,被告x县*府作出x号征地公告,征收包括x村x组在内的土地共.公顷。公告同时载明了征地补偿标准。
2月3日,x县自然资源局拟定补偿标准参照《x省人民*府关于同意x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x号)和x县*府x号通知执行。方案同时载明,本方案征求意见后,报x县*府批准组织实施。3月11日,被告以x号批复同意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确定的零星林木补偿标准为,树苗每棵2元,小树每棵15元,大树每棵20元。
按年3月原告在清点清单上签字确认的登记表,其承包地上栽种有白果树苗51棵、小树棵、大树1棵。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原告的树苗应为元,小树应为元,大树应为20元,合计为元,但被告确定原告的应补偿金额为树苗元,小树0元,大树20元,合计元。
该款已支付到原告所在的村委会,但通知原告签字领取,原告以补偿太低不认可为由,拒绝领取。目前,原告承包地上栽种的白果树仍在,未被清除。原告主张被告作出的补偿金额太低,遂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宋某某应分得的土地补偿费已由x村委会转账支付到其银行卡上。
二、被告观点
x县*府经x省*府x号批复批准征地,x县*府已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但原告拒绝领取零星树木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已领。x县“航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广,涉及群众多,应一视同仁原则。
三、庭审意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原告宋某某请求确认被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不作为违法,实质上是对被告作出补偿其元的补偿决定不服。根据查明的事实,虽被告已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且补偿款已经打到原告所在的村委会账上,经通知原告领取,原告拒绝领取,但根据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补偿标准,可以确认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不符合该标准,其作出补偿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撤销被告已作出的补偿决定,判令其依法重新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宋某某的承包地虽在征地范围内,但被告x县*府尚未占有该土地,且原告种植的树木仍在,被告未对原告的树木进行清除,无违法行为发生,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元树木款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x县*府向原告宋某某作出的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原告主张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行*赔偿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x县人民*府对原告宋某某作出的补偿决定;二、责令被告x县人民*府重新对原告宋某某被征土地上的树木作出补偿决定。
司法裁判案例。#拆迁#。